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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2〕4号

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8日发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委将适时召开推进工作会议,推动本市高校章程建设,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各高等学校在贯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我委政策法规处和高等教育处联系,联系人:张慧红;联系电话:23116781。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链接: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5933/201201/xxgk_129750.html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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