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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专题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教育专题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高等教育专题规划.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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