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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加强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发〔20211

                                                                        


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加强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学科是大学的基本功能单元,是学校办学的核心载体。学科建设集中体现了高校发展方向和水平,是体现高校办学适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标志。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科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全面服务国家、区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上海海洋大学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世界一流学科建设为核心,以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遵循“学科-专业-学位点”三局同布的学科建设原则,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着力点,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在深化改革、服务需求、开放合作中加快发展。

第二条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服务国家、区域和地方发展需求,聚焦“水域生物资源可持续开发与利用和地球环境与生态保护”学科建设主线,统筹规划、分类建设、精准施策,不断改革创新实现学校学科系统的高质量特色化发展。

第三条 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律,建立科学、高效的支撑学科“三局同布”一体化建设的资源配置机制和运行系统,建成主干学科特色优势更加突出,新兴交叉学科发展更加蓬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特色更加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更加完善的学科体系。经过持续建设,学科整体水平大幅提升,优势特色学科达到国内一流水平,若干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批相关、支撑学科处于国内前列。

第四条 学科建设鼓励多学科交叉创新,促进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交叉融合,引导主干优势学科深度聚焦,形成新的优势特色学科领域。提倡境内外学科发展合作,推进校际、国际学科协同创新和学科平台共建,提高优势学科前沿研究领域与产业创新的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 学科建设若干意见旨在强化顶层设计,落实主体责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内在活力,拓展外部资源;进一步推进学科方向凝练、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以及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团队、学科平台、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学科要素协同创新、集成发展。

二、组织与运行

第六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学科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学科、专业、学位点体系建设及其所需的资源配置;负责组织实施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等国家和地方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大学科建设项目。

第七条 学科建设中的前沿交叉领域、重点研究方向、创新学术团队和重大平台等工作由科技处协调推进落实;本科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评估等工作由教务处协调推进落实;研究生人才培养、学位点建设、学科及学位点评估等工作由研究生院协调推进落实。

第八条 针对国家和地方建设学科的协调管理工作实行秘书制。学科秘书协助学科建设责任人做好学科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各学科秘书由学科建设责任人直接委派,并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组织管理。

第九条 国家和地方建设学科实行学科建设责任人负责制。学科建设责任人负责学科内部的日常管理以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提出学科团队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组织建设学科的各项学术活动,并负责定期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和地方建设学科建设责任人,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由学院独立承担建设的校级学科,其建设责任人由学院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跨学院建设的交叉校级学科,其建设责任人由相关学院推荐,校学术委员会遴选,校长办公会审定。学科建设责任人变更须按相同程序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院间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建设交叉学科,促进学科融合协同发展。跨学院的交叉学科由学校统筹协调,学科建设责任人所在的学院牵头进行管理,其他相关学院积极参与建设。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工作面向全校教师开放,建设任务和经费安排应广泛征求相关专家和教师意见。各学科应明确本学科教师组成,并实行动态调整。牵头学院应主动吸收本学院以外的教师参加。教师可以根据学科所在学院的安排,参与相关的学科建设工作。

三、监测与评估

第十三条 强化学科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学校组织对各学科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标监测,根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动态调整后续经费支持和资源投入计划。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实行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学校采用第三方评价方式,对国家和地方建设学科的建设绩效开展国际评估,同时鼓励学院内部定期进行学科自主评估,以评促建。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

2021124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21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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