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0-17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19 次
教育督导体制改革进入法制化轨道
2012-10-15 教育部网站-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温家宝总理于2012年9月9日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针对教育督导工作专门出台条例,表明在当前我国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新形势下,国家对教育督导工作寄予的厚望和重托,也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正式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必将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再创新的辉煌。
《条例》极大地提升了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教育督导是我国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教育决策、教育执行、教育监督三大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等方面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多年的督导实践表明,监督作用的发挥需要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既保持紧密联系又要有相对独立性。《条例》规定设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团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督导团成员由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0个部委组成,既能够有效凝聚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又避免了教育行政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评估自己的缺陷,促进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保证了督导结果的客观公平。
《条例》将全面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教育督导工作专业化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教育督导发展的目标与方向,而督导队伍的专业化程度是重要基础。我国督导工作由“督政”和“督学”两大方面组成,督政方面,需要督学在全面分析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基础上,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政策提出合理的督导意见和建议。督学方面,要求督导组熟悉学校教学工作的运行机制,深入分析学校教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特点,提出有针对性地改进意见。这些都要求各级督学人员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长时间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拥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条例》在“第二章督学”中对督学队伍建设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督学制度、任职期限、聘用条件和工作原则,能够有力的保证督导队伍素质水平,提升督导工作专业化水平。
《条例》保障了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教育督导作为重要的教育监督反馈系统,其价值不仅体现在督导机构的高层次、督导流程的严谨等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督导结果的使用。督学撰写的督导报告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能否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采纳整改决定了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当前,部分督导工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督导报告“仅供被督导单位参考”的规定有很大关系,如果督导结果得不到教育行政和学校领导的重视,督学在缺乏相应的问责和惩罚机制的情况下,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就无法得到保障。《条例》明确要求督导报告是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并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报告发布、约谈和限期整改等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条例》中的亮点还有全面扩大教育督导范围,由以前《规定》中局限于中小学和幼儿教育领域扩大到各级各类教育,使教育督导对象做到了全覆盖;《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要把督导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解决了督导工作的经费独立问题,为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杜 卫)